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推进科研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推动学校科研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以内蒙古工业大学名义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含课题,下同)。按项目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以及联合托管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政府计划安排的横向委托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学校、学院(或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管理承担单位法人责任。
第五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论证申报、过程管理、沟通协调、检查监督、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同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有关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内部控制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经费预决算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学院(或部门)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本单位各类项目的论证申报、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审核等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学院(或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须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负责其承担项目的论证申报、实施、经费使用、结题验收和绩效自评价等具体工作,确保项目研究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管理
第十条 在纵向项目申报过程中,科研处负责学校项目申报工作的总体安排、学校各部门工作协同、制定申报方案并组织实施;学院(或部门)负责及时传达申报通知及要求,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申报项目,并对单位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论证、材料审核,确保项目申报书质量;各项目团队应按照学校工作要求,及时、准确、高效地完成纵向项目申报中各项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人员与校外单位联合申请纵向项目时,应先签订联合申报科技项目合作协议(协议中不包含共建科研平台、人才培养等超出科研项目范畴的内容),约定项目来源、各方承担的研究内容和目标、经费分配方案、知识产权归属后,报送科研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批准(或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立项批复材料等提交科研处备案,并完善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中相关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 国防军工等涉密项目的申报与立项,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订立合同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如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项目相关人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合同统一以内蒙古工业大学名义签订,合同统一加盖“内蒙古工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批可加盖“内蒙古工业大学”公章。未经学校授权,校内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横向项目合同。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合同中需要签订外协合同的,应遵守原合同的任务安排和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产生的成果归属依照合同约定,如无约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科学严谨的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原始记录,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向项目来源单位、委托方或学校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工作总结、经费执行报告、科技报告等相关执行材料。
第十九条 学院(或部门)是本单位科研项目过程管理的责任单位,应根据项目来源单位或委托方有关要求以及工作安排对项目进度、完成质量、经费使用等开展检查,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无工作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等项目,及时上报科研处。
第二十条 科研处应加强对学院(或部门)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依据学院(或部门)的检查结果及相关管理要求,可采取终止项目、暂停经费报销、更换项目负责人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内容需委托第三方完成的,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来源单位或委托方批准,办理外协合同的签订及经费外转(拨)手续。项目负责人对外转(拨)的经费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任务书(合同书)内容等变更时,需按照项目来源单位或委托方要求办理,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科研处存档备案。
第五章 项目结题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纵向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要求,完成项目结题(验收)相关工作。结题(验收)材料由科研处审核后报送项目来源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未按时办理结题(验收)或延期手续的纵向项目,科研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冻结该项目经费,并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横向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结题(验收)相关工作。合同没有约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结题:
(一)通过验收;
(二)委托方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
(三)经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合同终止协议。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应项目管理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延期或终止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结题(验收)材料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整理归档后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进行绩效自评价,科研处另需对重大、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复评,并应将结果及时反馈项目负责人,确保科研项目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或部门)应加强纵向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项目来源单位的要求,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章 科研诚信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组及相关人员应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伦理道德,恪守学术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对于科研项目申报、执行和结题(验收)过程中如出现提供虚假材料、数据,不公平竞争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负责人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进行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学校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项目来源单位或委托方规定不一致的,执行项目来源单位或委托方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20〕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