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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24年04月30日 17:17  点击:[]

内蒙古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精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制度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利用学校自有资金设立和配套的各类项目经费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纵向经费管理遵循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强化激励和放管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纵向经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教学科研机构(包括相对独立的院、所、中心,教辅单位,下同)及相应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是纵向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纵向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服务体系。

(一)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按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做好科研项目的立项及预算的审定、验收、结题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是纵向经费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纵向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合同(含计划任务书、协议书等,下同)中的预算并监督执行,对经费收支进行审核,审查项目决算。严格履行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使用纵向经费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管理,具体实施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执行。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纵向经费购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使用和处置管理。

(五)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建立以高水平成果、高层次人才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鼓励创新、体现实绩的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协同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合理安排绩效经费、管理科研财务助理。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科研项目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业务办理及报销原始凭证审验。

(七)审计处负责对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抽查,实现科研项目执行期内的审计全覆盖。

第七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纵向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保障;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研究进度;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日常管理;负责对项目组的材料出入库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设立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的签批使用,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纵向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按照项目立项部门批复的任务书或合同预算合法合规使用经费;积极配合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和项目立项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加强科研活动原始记录,据实记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纵向经费管理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

第十条 包干制项目

经项目立项部门同意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制项目

(一)预算编制

1.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据项目立项部门的要求,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纵向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执行。

(二)预算调剂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在项目组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情况下,经研究、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通过系统上传调剂申请,科研处审批后计划财务处执行。

2.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调剂使用,无需报批。

3.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如确需调减,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后用于直接费用。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的纵向经费,计划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提供项目清单所列信息挂账后,由项目负责人网上认领。

第十三条 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的纵向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登录学校智慧财务系统查询,确认到账后,持项目合同按照计划财务处要求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纵向经费开支必须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的要求。科研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项目合同的支出范围、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严禁在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含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的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材料费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试验材料的费用。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产生的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使用各级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出差时,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标准原则上参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差旅费最新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特殊情况下住宿费可在项目负责人批准后上浮不超过一个等级据实报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校内岗位聘任在正高级岗位人员可以在上浮一个等级标准内据实报销。

(2)出差人员外出期间一段或多段行程票据不全的,需本人在财务报销单特殊情况栏写明情况,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由教学科研机构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后,可据实际发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照差旅费标准发放相应行程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3)科研工作中由于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和短期科研等工作,实际发生住宿费用、交通费用,但确实由于客观条件难以取得住宿费、交通费正式发票的,需提供付款凭据,本人在财务报销单特殊情况栏写明情况,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由教学科研机构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并按照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数额发放住宿费补助(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住宿费标准)。

(4)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乘坐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不鼓励租车或自驾车(含租车自驾)出差。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租车或自驾车(含租车自驾)的,回校报销时在财务报销单特殊情况栏写明情况,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由教学科研机构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后,可据实报销出差期间租车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不再发放自驾期间的市内交通费补助。租车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凭正规票据报销。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文件执行。

6.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含校内专家)的费用等。

1.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2.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标准,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开支标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开支标准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咨询半天按照标准的60%执行;不超过两天(含两天)按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从第三天开始按标准的50%执行。特殊情况下超过规定标准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说明,经所在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报销。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有合作单位参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批复后及时补签正式合同(需明确经费外拨比例、拨付方式、各方经费预算、成果归属说明等内容),经科研处审核后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的支撑材料,做好合作单位的经费使用的监管。

(二)如涉及外拨经费的,应当以批复的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额度(比例、预算明细)、拨付时间、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办理。

(三)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协作)内容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

(四)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外拨经费支出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提请学校审计处对合作(协作)单位所拨付的经费进行审计,确保外拨经费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经费余额转出的,需按照相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并报请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清理借款并办理项目余额转出手续。如无需转出余额,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备案后,可委托本校老师继续执行后续项目支出。

第十八条 纵向经费支出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经费开支审批办法》中相关条款进行审批。

第五章  政府采购及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纵向经费使用中涉及相关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的政府采购规定,经招标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形成固定资产的要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后,方可报销相关支出。

第二十条 使用纵向经费购置、研发及以其他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须按照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收入票据开具与涉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纵向经费原则上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财务处要求办理票据开具手续。

因特殊情况,付款单位要求学校提前开具票据方可付款的,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财务处要求可办理预借票据手续。预借票据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预借票据时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

(二)票据开出后相关经费应当自开票之日起1个月内到账;对经费不能如期到账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将票据退回计划财务处;票据开出后3个月,经费仍未到账票据也未退回的,计划财务处将冻结项目负责人全部项目经费;票据开出一年以上(含一年),经费仍未到账的,计划财务处将按票据金额从项目负责人工资收入中分12个月逐月全部扣回。

(三)到账金额必须等于预开发票金额。

第二十二条 纵向经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缴纳税费,由项目经费承担。项目负责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将应缴纳税费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的直接费用中的“其他支出”。

第七章  决算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准备结题、验收、综合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清理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严格按照项目的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决算,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向项目立项部门或委托方提交,办理项目结题。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可以冻结其相关经费。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立项部门对于经费使用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项目立项部门规定执行。若无规定,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后,经费仍有剩余的,项目负责人在充分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的基础上,可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学校自有资金设立和配套的纵向项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后,经费仍有剩余的,支出时限为2年。若2年后经费仍有剩余的,由学校收回至自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终止、被撤销,科研处有权通知计划财务处直接冻结经费账户,经费按项目立项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项目结题(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立项、预算调剂、项目组人员构成、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以及资金使用(外拨资金、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纵向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各教学科研机构要根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建立纵向经费使用管理内控机制,并组织实施内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教学科研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纵向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逐步形成校内长效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科研项目立项部门要求、学校安排,依规监督纵向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审计,必要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委托外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列条款如与项目立项部门出台的相关办法冲突的,按照项目管理立项部门出台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印发时,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学校和相关管理单位等发布的原政策执行,不再作调整;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学校统筹考虑实际情况,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可以选择执行原政策或新政策,选定后不得随意调整(涉及需项目立项部门同意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本办法发布后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内工大 校发〔2019〕41号)中涉及纵向项目经费管理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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