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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05月21日 17:23  点击:[]


内蒙古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全面提升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等各级促进科技创新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政府计划安排的横向委托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建立以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为核心的经费管理模式。

第五条 学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学院(或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等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研处负责项目的业务管理,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利用项目经费购置和形成的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四)审计处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与评价。

(五)学院(或部门)对本单位教师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并努力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六)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及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组可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三章 经费入账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设立以科研合同(或协议)为依据,科研处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供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建项,项目负责人对项目信息维护后可申请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第八条 项目经费一次性全额到账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通过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即可申请办理免税;如遇发票开票申请办结时,该合同视为放弃免税。

第九条 项目金额按照合同(或协议)的到账金额确定,项目经费预算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实行包干制,无需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在财务管理平台进行认领。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据实列支与项目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有关说明:

(一)项目经费结余后可全部或部分用于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出资科技成果转化或设立自主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负责审批。其中用于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部分,项目组人员分配比例不低于90%。

(二)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劳务费标准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项目组自行确定。

(三)因科研工作需要自备车辆产生的燃油费、临时停车费等,可归入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外埠票据按差旅费方式办理。

(四)对无法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标准按最高档执行),凭城市间交通费、过桥过路费发票以及其他无法取得票据的佐证材料据实报销。

(五)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承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六)列支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接待费时,项目负责人应秉持务实节俭的原则,根据项目工作需要安排陪餐人员,接待标准原则上每餐不超过300元/人。

(七)横向科研项目采购仪器设备和耗材由项目组根据需要确定,采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机制,属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不执行自治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方式的,经招标采购中心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

(八)横向科研项目确有需要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在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九)学校原则上按照如下比例计提管理费,全部划拨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部门)作为产学研发展基金,用于除接待费和绩效以外的相关支出:

到账金额

管理费

200(含)万元以下部分

3%

200-500(含)万元部分

2%

500万元以上部分

1%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在30万元以下的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支出30万元(含)以上或项目负责人和使用经办人为同一人的,另须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如因调离、辞职、解聘等原因确需离开学校的,项目负责人须在离开学校前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或经委托单位和科研处同意后更换其他校内教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因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而引起争议的,学校有权冻结其项目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如产生纠纷,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项目经费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创新日常监督、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监督检查方式,增强各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和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信用记录,对科研人员在经费管理使用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追责。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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