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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2024年04月26日 17:21  点击:[]

内蒙古工业大学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调动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推动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关于调整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内科资发〔2021〕1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预算中列支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纵向项目下达单位对间接费用有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四条 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在纵向经费到账后根据项目下达单位要求提取间接费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政策允许的最高上限核定比例,编制间接费用预算。间接费用包括:

(一)学校管理费,按照项目批准经费的5%提取,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

(二)项目组统筹经费,按照间接费用扣除学校管理费后核定,主要用于绩效支出。

第五条 绩效支出的考核与发放

项目负责人是绩效支出考核和发放的直接责任人。发放绩效的人员范围应为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中的除学生之外项目组成员。

绩效支出需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参加人实际贡献对相关人员进行阶段性科研实绩考核,并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表》(附件),项目所在单位对项目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将《发放表》签字盖章后报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备案后方可发放。

项目执行期内最多可发放绩效总额的80%;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发放剩余部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科研处通知计划财务处将剩余绩效收回学校账户由学校统筹。

第六条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如确需调减,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后用于直接费用。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将暂停或终止绩效发放,对已发放的绩效,学校有权追回。

1.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约定执行的。

2.在研究工作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3.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它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内工大 校发〔2019〕41号)中涉及纵向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表


上一条: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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